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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 | 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3-02-20 18:28:00  来源:泗阳检察

  【案情】

  2021年底至2022年初,犯罪嫌疑人刘某介绍徐某等三名未成年女性卖淫。2022年3月底,刘某听闻徐某因此事报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介绍三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及构成累犯的前科情况,但其仅承认明知徐某一人系未成年人,否认其明知另外两人系未成年人。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即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供述了定罪事实,但是未供述影响量刑的全部事实,不构成自首。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如实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构成自首。

  【笔者看法】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上述意见都将定罪事实放在第一位,作为“主要犯罪事实”基础构成部分。具体案件的各种事实、情节中,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定罪事实,无疑属于“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自不待言。学术界和实践中通常认为,主要犯罪事实除此还应当涵括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前科、身份等事实和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说明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有避重就轻的企图。

  本案认定刘某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关键,在于刘某未供述的明知两名涉案女子为未成年人的情节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如认定系量刑情节,那么是一般量刑情节,还是重大量刑情节。

  对此笔者认为,刘某如实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介绍成年人卖淫有人数要求,但是对于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则无人数要求。本案中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介绍三名女性卖淫的犯罪事实,且供述明知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不论是依据第二款或第三款,其都供述了介绍卖淫的基本犯罪事实。

  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系一般量刑情节。认定一般或重大量刑情节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情节是否导致法定刑档次升格和其在整个犯罪中危害程度比例。首先,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不可能导致其法定刑档次升格。《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升格刑档的“情节严重”情况为介绍十人卖淫或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等。不论依据上述哪个标准,即使刘某如实供述明知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量刑也不可能突破第一刑档范围。其次,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的危害程度在整个犯罪中占比较小。刘某未如实供述明知另两人为未成年人的情节,看似超过了其供述的明知一人系未成年人的情节,但应当注意到,刘某还供述了构成累犯的量刑情节。综合比较,其未如实供述部分危害程度小于已供述的量刑情节。

  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评价。如果刘某如实供述定罪、重大量刑情节,不认定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以自首论,将导致不能以坦白来评价该情节,不利于鼓励悔过自新,不符合刑法设置自首、坦白从宽处理的目的,更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但相较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全面自首而言,本案中,刘某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该严格把握,如此才能更好地鼓励自首和坦白罪行,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编辑: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