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省院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宿迁市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约谈,是指市院机关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司法不规范隐患或突出问题,对县(区)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本级院领导、部门根据了解和掌握本院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隐患、突出问题或普遍性、倾向性不规范行为,由本级院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所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得随意约谈,不得以约谈代替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市院对县(区)院约谈
1、各县(区)院检察长,由市院检察长约谈。必要时,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长可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作为主谈人。
2、各县(区)院其他院领导,由市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约谈。必要时,可要求县(区)院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并参加。
3、各县(区)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市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或经市院领导授权,由县(区)院检察长实施。
(二)本级院约谈
1、分管院领导,由本级院检察长约谈。必要时,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2、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约谈。必要时,由检察长安排,也可由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约谈。
3、普通干警,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组长安排,也可由案管处长、监察处长约谈。
第五条 约谈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
(一)一般性约谈,主要是为了当面了解重要问题或者督促指导重要工作,以及征求约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性约谈,主要是针对贯彻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决定不坚决、不及时、不得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发生不规范司法行为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三)诫勉性约谈,主要针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规定,导致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约谈后仍然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第六条 问题发现途径和手段。案管处和监察处根据控告、投诉、申诉和通过网络媒体中发现的问题;对县(区)院和本院机关开展巡察、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监督管理、质量评查和巡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部门在相互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县(区)院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院应及时约见县(区)院相关负责同志,根据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
(一)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作风规定,违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要求。
(二)不严格执行自侦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讯问职务犯罪 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三)不严格执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制度规定,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违规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违规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四)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不规范、不严格。
(五)不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关规定,侵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釆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纪律规定,受利益驱动,违规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过问、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不严格依法办案。
(七)不严格执行诉讼监督程序与范围的有关规定,违规实施监督、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
(八)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考核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本级院机关内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院相关领导,根据第五条之规定进行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
(一)有本实施细则之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上级院还未实施约谈前。
(二)上级院组织案件评查、年度考核、条线检查被点名通报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案件。
(三)本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检务督察、检查、年度考核等点名通报的问题较严重的案件。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的具体程序
(一)对下级院组织约谈,由市院案管处和监察处联合提出。
1、案管处和监察处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呈院主要领导审批。
2、院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案管处和监察处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附件1)。
3、实施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填写《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附件2),并由约谈对象签字认可。
(二)本级院组织约谈,由案管处和监察处联合提出意见,相关领导组织实施。
1、案管处和监察处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约谈对象是院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呈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案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案管处和监察处一般一个提前一天将约谈通知送交约谈对象或部门。约谈对象是院分管领导,由检察长实施,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实施,是一般干警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附件1或附件3)。
3、实施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填写《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并由约谈对象签字认可。
第十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约谈对象说明有关情况;
(三)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结束后,监察处及时向约谈对象发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管理,强化落实。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曰内书面报告上级院监察处和本级院监察部门。整改期限一般不超3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市院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案管处建立约谈档案,监察处釆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可视情向全市检察机关公开。
第十二条 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监察处适时对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符合约谈行为的对象,约谈人未认真进行约谈或不进行约谈,或执行约谈实施细则流于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按“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院案管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约谈通知书存根
约谈[ ] 号
已于 年 月 日向同志就问题发出约谈通知书,要求其于年月日时到接受(一般性、警示性、诫勉性)约谈。
年 月 日
约谈通知书
约谈[ ] 号
同志:
因 ,经市院主要领导批准,决定由 等人对你进行 约谈。请于 年 月 日 时到 接受约谈。
约谈内容:
1.*******;
2.*******;
3.*******。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附件2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
约谈对象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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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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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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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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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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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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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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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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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意见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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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授权约谈通知书存根
约谈[ ] 号
已于 年 月 日向 同志就问题发出授权约谈通知书,要求其于 年 月 日前对 同志进行(一般性、警示性、诫勉性)约谈,并于 月 日前反馈约谈情况。
年 月 日
授权约谈通知书
约谈[ ] 号
同志:
因 同志有不规范司法行为,经市院领导批准,决定由你对 同志进行约谈。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约谈情况报市院案管处、监察处。
约谈内容:
1.*******;
2.*******;
3.*******。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