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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
2017-11-08 16:16:00  来源: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检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促使全体检察人员“守纪律、讲规矩”,根据中央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实际,就严肃纪律作风规定如下:

1.严禁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不良政治倾向的言论、文章、宣言、声明等。

2.严禁通过网络等媒介编造、传播、散布谣言,丑化或者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以及有损检察机关声誉的信息。

3.严禁利用职权或通过同学、老乡、战友等关系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拉小圈子。

4.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在非公务场合携带办案材料、谈论尚未公开的案情。

5.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插手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6.严禁在司法办案中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员。

7.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

8.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健身、旅游活动及其他支付费用的服务。

9.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或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10.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发案单位借用或占用住房、财物、交通工具和接受发案单位的馈赠、宴请。

11.严禁以案交友、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2.严禁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

13.严禁使用扣押机动车辆、公车私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14.严禁司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娱乐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15.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亲友以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16.严禁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中兼职。

17.严禁向组织隐瞒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婚姻等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18.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19.严禁为谋取高额利息及回报,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民间非法集资,或为单位和个人参与民间非法集资提供担保。

20.严禁对人民群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在社会交往中酒后失态、行为失范,以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给检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行。

21.严禁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禁止参与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性质的活动。

22.严禁在干部选拔、职务晋升、职级评定等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进行拉票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 

23.严禁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送礼、宴请。

24.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25.严禁借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座谈研讨、扶贫慰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6.严禁工作时间从事网上购物、观看影视剧、打游戏、炒股、办私事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凡有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