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应当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主要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重大事项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依纪依法、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防范、权责统一等原则。
第二章 对重要人事任免的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党组和政工部门的要求,对以下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监督:
(一)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和岗位调整;
(二)科级以下干部的晋升;
(三)厅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检察官的遴选;
(五)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晋级;
(六)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调整方案公布前,政工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协商有关监督事宜;有民主推荐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现场监督。党组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后,政工部门应当将考察人选名单函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审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考察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六条 各省辖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监察处长的配备或调整,应当征求省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对重要案件办理的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和自侦部门的要求,对省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上级交办的重要案件可以不列入监督范围,但自侦部门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通过远程监控、现场督察、信访核查、案件回访和提审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了解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自侦部门一般应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视情对办案情况实施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自侦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案件的监督,不得干预、过问具体办案工作,也不得涉及具体案情。
第四章 对重要评比表彰的监督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党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省院组织开展的以下重要评比表彰活动进行监督:
(一)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和评选;
(二)涉及荣誉表彰或奖励的业务竞赛、考试、评选等活动;
(三)省院机关内部的评先评优活动;
(四)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重要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 评比表彰活动有竞赛、考试等环节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正式推荐或表彰前函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审查。
第五章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党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省院建设的以下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
(一)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装修和维护;
(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维护和服务;
(三)专项检察文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制作和服务;
(四)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长期进行监督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指派专人或相对固定人员参与监督;对其他需要监督的临时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现场监督。
第六章 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党组和有关部门要求,对省院作出的以下经费开支和资金(产)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决算情况;
(二)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
(三)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变更的临时性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五)专项办案经费支出;
(六)重大固定资产处置;
(七)资产集中报废、出售或清算;
(八)财务和国有资产审计;
(九)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经费开支和资金(产)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重大资产处置以及财务审计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现场监督。
第七章 监督制度和保障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按要求填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重大事项监督表》,提供监督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或指派的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查阅审核相关资料,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事项的全面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纠正;
(三)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对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或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监督台账,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详细记载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形式和处理结果等。同时,结合信访调查、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因没有认真落实重大事项监督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院机关,市、县级检察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重大事项监督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监 督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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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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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部 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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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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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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