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上级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不懈抓好纪律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以过硬的纪律和作风,履行职责,服务群众。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严禁是非不分、信念动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听信和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
(二)对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敢旗帜鲜明进行斗争;
(三)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与民间结社组会、封建迷信活动;
(四)发表有损党和政府或者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
(五)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四条 严禁不思进取、精神懈怠。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或者“照抄、照搬、照转”;
(二)不注重学习,不钻研工作,热衷于迎来送往;
(三)自以为是、自我满足,凭经验办事、凭感觉行事;
(四)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五)不能正确的对待他人的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报瞒报重大部署、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以及个人重大事项;
(二)执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拆分案件;
(四)有案不查,隐瞒不报或故意降格处理;
(五)虚报工作业绩,搞“虚假政绩”;
(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第六条 严禁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
(二)工作推诿等待,遇事敷衍应付;
(三)工作布置的多,检查落实的少;
(四)不调查研究,不结合实际,盲目决策;
(五)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
(六)不敢担当,对“问题”部属不敢抓不敢管。
第七条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选择性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违规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或者对法院裁判以外的款物不按规定返还;
(三)受人请托打探案情,疏通关系,干预、干扰执法办案;
(四)擅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
(五)私自为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咨询意见或者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
(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七)不依法回避。
第八条 严禁态度蛮横、作风霸道。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个人说了算;
(二)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或者言语粗暴;
(三)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发生言语或者肢体冲突;
(四)逼供逼证、动手动脚;
(五)不依法使用强制措施;
(六)乱开警车、乱用警灯、乱拉警笛,开斗气车、霸王车,违章停车。
第九条 严禁纪律松弛、作风散漫。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二)不按规定保管、携带和使用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
(三)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四)擅自驾驶公车、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
(五)工作日午间或执法办案期间饮酒;
(六)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擅离职守;
(七)谎报请假理由,或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八)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
(九)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打牌、下棋、看影视、炒股、聊天、网购以及看小说等;
(十)参加会议时交头接耳、打瞌睡、看书报、玩手机;
(十一)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说笑打闹;
(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废纸杂物,随地吐痰,办公室内乱堆乱放、乱贴乱挂;
(十三)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利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十条 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借节日、会议、考察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馈赠等;
(三)将本单位和个人消费转嫁基层,授意、要求和默许基层买单;
(四)到上级院所在地宴请上级院工作人员;
(五)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外出公务活动违规到旅游景点参观、游玩。
第十一条 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公车私用;
(四)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赠送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行为不端、交往失当。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会见案件法官、律师、当事人、中介或特殊关系人;
(二)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泄露案件秘密”;
(三)索取、接受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以案结友,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亲属谋利益;
(五)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恶化事态;
(六)非因办案需要出入具有赌博、色情性质的棋牌室、洗头房、按摩房、歌舞厅等场所;
(七)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
(八)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十)收受会所、俱乐部或行业机构发行的,供持卡人在娱乐、健身、餐饮等场所消费的会员卡;
(十一)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入股分红;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入学、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或者参与配偶、子女的营利性活动;
(十四)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乔迁新居、生日祝寿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五)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院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行为准则,同时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准则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没有列入本准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