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办案,向执法办案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向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不徇私情。
第四条 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说情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可能对执法办案活动形成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报告:
(一)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
(二)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
(三)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
(四)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六)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七)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报告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予以保密,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直至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第八条 遇有本规定所列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检察人员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