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却隐瞒全程驾车的事实妄图瞒天过海。近日,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倪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是短途“替驾”,还是全程酒驾
“因为有陡坡我媳妇不敢开,所以我替她开过去的,就两三百米……”2020年3月23日下午,倪某酒后驾驶车辆经过庄滩闸,后在六塘河管理所门前停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倪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mg/ml。
在接受民警现场询问时,倪某称之前车辆都是由妻子葛某某驾驶,后因庄滩闸有个陡坡其妻子害怕,不敢开车,所以倪某才替换她开过去。
因案发前后车上仅有倪某、葛某某以及两个年幼女儿,倪某和葛某某的言辞相吻合,证实倪某仅开了200米远的距离;查获时两个女儿都在车上睡觉,不能证实实质内容。随后侦查机关调取了沿途监控,发现几个监控都出现故障,仅有一个距离查获地约十公里处的监控,拍下倪某车辆尾部。据此,侦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二、三百米后被查获。
“可疑的大手”引起检察官注意
2021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若如倪某所言,驾车系因妻子不敢过陡坡,他不得已所致,且驾驶距离短、酒精含量低,综合考虑可以对其相对不起诉。但如果倪某驾驶机动车搭载三个乘客长途行驶,其中两名还是未成年儿童,危险程度不言自明,则应当提起公诉。所以,承办检察官检察官认为,倪某到底行驶了多远的距离,成为关键。“倪某是否有撒谎的嫌疑?”抱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仔细审阅现有的侦查卷宗证据,终于在仅有的一张监控照片上找到了疑点。该照片系距离查获地约十公里处监控探头从车辆尾部方向拍摄,车牌显示就是查获的车辆,看不到驾驶员情况。但检察官从照片中发现了疑点:驾驶室位置从车窗外伸出一只手,这只手比较肥硕,不像女子的手。
如果这只手不是葛某某的,那么倪某很有可能在10多公里前就开始驾车了。据此一点,倪某说谎的可能性升高。
“有些司机开车时喜欢把左手搭在窗外,这样习惯的多为男性。这只手看起来比较粗大,不像是葛某某,倪某很可能是在说谎。”检察官认为。
补充侦查揭开真相
检察官围绕疑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通过实地勘察确认查获现场地理情况。经查,庄滩闸就是一个普通的过河桥,两头虽有一定的陡坡,但不像葛某某所说的那样令人害怕到不敢驾驶的程度。检察官在三个小时内仔细观察了过往的百余辆车,均不存在司机因害怕而不敢过桥的现象。据此,检察官围绕这一点疑问,有策略性地开展讯问、询问。重点讯问当天的行驶路线、途径地点,并适时向倪某出示监控中那只“肥硕的大手”,同时展示实地勘察庄滩闸的照片。终于,嫌疑人倪某在证据面前道出了全程开车,而不是短暂的替妻子开车过一个桥的真相。检察官迅速联系侦察机关开展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对葛某某开展询问,葛某某承认此前证言不实,证实了当天倪某全程醉酒驾驶的过程。原来,2020年3月23日中午,倪某在淮安老家饮酒后,便驾驶小轿车载着其妻子葛某某及两个女儿,沿六塘河北岸水泥路由东向西从老家返回泗阳县南刘集乡。后车辆行驶至泗阳县六塘河管理所门前时发现有交警检查,为逃避处罚便想出了和妻子互换位置并作虚假陈述的办法。2021年3月15日,检察官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以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倪某虚假供述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和全程酒驾的情节,根据《宿迁市公检法2016年度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对倪某某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其妻子葛某某虽有包庇的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可以不处理。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倪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