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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
2018-06-06 14:00:00  来源: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朱莹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涉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检察监督,即可以树立全民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意识,又能从源头上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三个方面完善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

一、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一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立案监督。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一方面要对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理速度。三是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检察机关应确定专门联络员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关注案件信息更新情况,对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办理在移送、固定和保全证据方面予以引导,增强开展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加强联动协作,不断拓展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罪的,要依法追捕、追诉;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抗诉和立案查处。

三、多举措加强全面监督。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项调查食品安全小组,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明确食品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把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当成重点工作。预防部门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利用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安全犯罪。公诉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审查,及时与法院加强沟通,依法提出抗诉。民行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进行监督宣传,增强行政执法的科学性、透明性。对行政执法工作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教育执法人员强化执法意识,增强责任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