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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存在三难
2018-06-06 13:57:00  来源: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熊巍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目的,也是行贿犯罪产生的诱因。追缴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具有必然性,然而笔者发现在办案过程中追缴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存在“三难”应予以重视。

一、追缴不正当利益虽有法律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其中相对容易追缴财产性利益很少追缴,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是对于达到何种标准需要追缴、何时追缴、如何追缴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追缴工作在启动上较为随意,且对于行贿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追缴的没有相应措施保障。

二、对不正当利益认定难、计算难。不正当利益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不正当利益均存在计算难题。一是对财产性利益中的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二是对于简化流程、有限审批资质、揽获工程等非财产性利益,难以量化为具体的金钱数额,难以计算处理。三是实践中大量的涉案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财产性不当利益具体数额难以查清,给追缴带来困难。

三、不正当利益追缴机制不健全。一方面,行贿案件判决书中几乎没有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追缴的明确内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及其家属的说理释明工作不到位,未能真正将追缴工作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完善行贿犯罪罚处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对行贿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及行贿违法所得的概念、范围、权力归属、程序启动、认定方式及依据、证明标准及责任、追缴处理、监督与救济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应行贿人判处最高额罚金,不仅有助于弥补行贿对国家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剥夺其所获利益,达到特殊的预防和震慑效果。二是进一步解释行贿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现行刑法对追缴行贿所得的规定仅限于犯罪产生的直接利益,而对以行贿手段得到交易机会,进而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取利润这类间接收益未纳入追缴范围。应当规定或出台解释,对通过实施行贿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都予以追缴,在对行贿犯罪作出判决时,能够对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一并作出判决。同时明确只要通过行贿剥夺了其他具有同等竞争优势的人平等竞争的权利,就应认定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一些资格或者权利,由法院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但如果获得的是承揽某些工程的权利,未施工的,可以予以取消;如已施工的,或者施工结束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反贪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共同建立和完善有关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有关业务单位建立廉政档案,对于曾经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限制或禁止有关经济活动,以重整行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