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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2018-06-06 13:56:00  来源: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卢静

 

 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有两个条款非常引人注目。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些年来,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用以鼓励见义勇为。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才通过,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虽然《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条款鼓舞和保障了见义勇为“大胆地向前走”,毫无后顾之忧。但需要强调的是,不少人误以为见义勇为因此可以毫无限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却忘记了“过度勇为”却可能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后果。

事实上,见义勇为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笔者认为,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见义勇为可免责”条款,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分何种情况,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倡导和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之风;而对于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则仍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从刑法“防卫过当”的角度来说,刑法并不鼓励“过度勇为”,因而同时应适用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见义勇为不负民事责任,但在见义勇为时如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他人的身损害伤亡,则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可见,《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并不能改变“过度勇为”依然面临着要追究责任的法律现实;101日之后,也并不会出现一刀切式的“见义勇为可免责”。但只要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倒是可以放心大胆地、毫无顾虑地去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被讹。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