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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应认定为网络诈骗还是网络盗窃
2018-06-06 13:56:00  来源: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林啸

一、基本案情

20169月至今年2月期间,邓某某在某网络游戏中发布虚假的售卖装备广告,被害人在支付20元至40元不等的装备款后,邓某某谎称还需支付1元钱的装备激活费,并给被害人发送木马链接(链接显示交易金额为1元),当被害人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后,钱款就划到了事先设置好的账户中。邓某某通过此种方式致使多名被害人损失1万余元

二、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邓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系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诈骗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邓某某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划资金,系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盗窃行为。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乍看之下,邓某某的行为带有着鲜明的诈骗色彩,但对于案件的定性需分清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谁主谁辅。诈骗和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侵害他人财产性法益的行为,在行为手段上二者甚至有一定的交集,例如本案中邓某某在虚构了售卖游戏装备、发送激活链接的情况下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这时典型的诈骗行为的前提,但这只是目的行为,而手段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诈骗一般是表现为被害人因受欺骗而自愿将财物交出,这在盗窃中确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盗窃财物的行为是不可能被察觉的。因此,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邓某某欺骗性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陷入对方是货真价实的游戏商人的错误认识,但被害人没有自愿交出财物,行为人是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进入被害人支付宝或银行卡内窃取财物,盗划资金的过程被害人并不知情。综上,邓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秘密窃取钱财的盗窃行为。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