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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劝说同案犯投案是否构成立功
2018-06-06 13:52:00  来源: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徐利华

  案例:2017年3月底,王某甲和王某乙在他人纠集下共同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17年7月底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7年9月初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在承办民警要求下,打电话联系在外地务工的王某乙,劝说王某乙投案自首。经王某甲规劝,王某乙于2017年9月13日返乡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王某甲的规劝行为均不符合这五种情形,所以立功不能成立。王某甲的行为仅应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王某甲主动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实际上达到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所应达到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法律取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理由如下:

  一、认定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设立初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作出专门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帮助司法机关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减少在侦查案件上的投入,抓捕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提高效率,最终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犯罪的正确认识及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其直接效果是使同案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符合立功制度的目的,对此类立功者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的体现。

  二、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更加节约司法资源。将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结果同公安机关直接参与抓捕的结果殊途同归,在省去了抓捕环节的同时又能及时侦破案件。显然,行为人劝说同案人自首的情形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一种情形都要节省司法资源,可以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三、认定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立功,符合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案中,王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关键在于人们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理解。该情节的认定明显有利于被告人,因此,应该认定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综上所述,应当将王某甲规劝王某乙投案自首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