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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书屋第19课 | 赵青的:盗墓案件中的犯罪形态
2022-06-20 17:27:00  来源:泗阳检察

  近些年来,盗墓文化可谓是红透了文化市场,在“盗墓文化”的影响之下,不少盗墓迷们产生了盗墓猎奇的想法。对于某些缺乏理智、被利益驱使的盗墓迷来说,盗墓文化的耳濡目染极可能让这种想法和冲动变成行动。

  6月13日下午,泗阳县检察院组织开展泗水书屋19课授课活动,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赵青的从办理的一起盗墓案件出发,辨析盗墓犯罪中犯罪形态。

  犯罪事实

  提问环节

  周某某等人用探针探墓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用探针探墓的行为属于寻找犯罪地点,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盗墓案件中犯罪既遂,都有哪些情况?

  一是盗掘到文物,二是虽未盗掘到文物,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价值文化造成损害。

  感悟

  刘红雨:讲课内容理论性强,指导意义深远,案件典型,贴近司法实际,理论与案件结合,确实做到答疑解惑的目的,受益匪浅。

  知识点解析

  概念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重难点分析

  1、犯罪预备的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即行为人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为了顺利地实施犯罪,具有犯罪的目的性。这是预备犯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其必须有具体的行为,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根本所在。犯意表示无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2、结合未遂和中止的规定,可知,预备犯还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预备和未遂的本质区别。

  ②未着手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的根本区别。(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着手犯罪)

  三、判断是否着手

  客观说: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只有当行为人已开始实行某种犯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着手。

  主观说:凡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够明显识别其犯罪意图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着手。

  危险结果说: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现实危险时,才是着手。

  司法实践:还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认定。

  编辑: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