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泗水书屋第12课|葛凌:“掐钱”案的知识点辨析
2022-04-28 11:37:00  来源:泗阳检察

  为提高刑法理论知识研究能力,提升实践办案质量,4月25日下午,泗阳检察院组织开展泗水书屋第十二课,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葛凌根据办理的一起案件存在的疑难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授课。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议“掐钱”,顾某等人在公交站台随意对被害人唐某、张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许某前来帮忙,使用匕首将被害人张某戳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思辨

  刘某的行为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刘某是否要对许某致人重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当观点有往复,当立场有交锋,一场唇枪舌战在所难免。针对葛凌抛出的疑问,现场干警围绕知识点展开了激烈的思想碰撞。

  我认为该认定小刘为寻衅滋事,在事实方面小刘属于提议教唆者,现有在案证人、嫌疑人言辞证据均能证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看到、默许许某持刀伤人,如果只是因为他说了一句话就让他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后果,觉得刑罚不相适应。

  此言差矣,小刘是明知小许日常带刀而且他也知道可能会拿出来伤人,匕首致伤的后果他们是无法限定在何种范围的,小刘也没有在殴打过程中明确的阻止或限制,小刘应共同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辩论过程你来我往、陈词高昂,检察干警以严谨的思辨,为大家呈现了精彩的法律思辨。

  授课

  葛凌结合现场讨论情况,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随意殴打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教唆犯对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教唆犯是否都是主犯四个方面,为干警详细整理了相关知识点。

  感悟

  顾豪娣

  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葛主任的授课,案情清晰、焦点明确、说理充分,同时讲解生动有趣,贴合办案实际,让我受益匪浅。通过一个案例,对实践中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提出了多方面的区分路径,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同时,针对教唆犯是否承担加重结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见解独到。今后,我在办案过程中,也要注重分析说理,把握好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及量刑情节适用准确。

  李佳静

  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本次泗水书屋通过对“掐钱”案的讲解,使人更能清晰的了解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之间的区别和行为转化,也让我明白了在工作中要通过案例多思考罪名之间的区别,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积累知识。

  点评

  今天用一个我们办理的真实案例深入分析,涉及到常见罪名和共同犯罪的理论问题,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和一些好的做法,对容易混淆的罪名形成辨析的思路,结合在案证据准确予以区分,才能更好的提升我们的办案质量。

  “掐钱”案的知识点辨析

  辨析

  行为定性: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1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

  第一,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第二,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程度是否已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

  2

  随意殴打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第一,判断动机。

  第二,判断行为方式。

  第三,判断犯罪手段。

  第四,判断造成后果。

  解析

  教唆犯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教唆犯对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解决路径:从教唆犯的犯意入手并结合共同犯罪的原理进行考查。

  2

  教唆犯是否都是主犯?

  解决路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犯罪后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客观确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从犯地位定。

  编辑: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