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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呈现三种模式破坏地方经济环境需引重视
2017-11-08 15:28:00  来源:

 2014年以来,泗阳县检察院共办理合同诈骗案件1824人。其中,以不同手段博取被害人信任,虚定承建合同骗取保证金12件,占合同诈骗案件整体的66.7%;以不动产、重要动产租赁、买卖、抵押为主要手段骗取财物4件,占整体的22.2%。该两种形式犯罪极大破坏地方投资经营环境,一定程度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亟需引起重视。

一、工程骗保证金手段多样。因建筑工程业务一般较为庞大,各类人员、资金因素纷繁复杂,也成了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该类型合同诈骗关键在于取得想要争取项目一方信任,以工程保证金为主要骗取目标。争取项目一方面对工程较为高额的回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很难顾及各种细枝末节和微小瑕疵,且大多求财心切,觉得工程项目“赚大钱”机会难得,一般只要犯罪嫌疑人拿出具有一定迷惑性材料便能轻易取得受害人信任,且犯罪嫌疑人前期虚构相关事实的手段多样,如利用虚假公司印章订立合同、重复外包、伪造工程中标书、虚构项目工程、伪造合同及公司资产清单等等。

二、一房多卖钻登记制度认识盲区。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对世属性需登记制度保障。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效力也被法律承认,但区别于上述登记后对世的所有权,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对这上述登记和合同两种生效的意义不够理解,认为合同在手便放松警惕心理实施诈骗,致使原订立合同未变更登记一方蒙受损失,甚至“一房多卖”闹剧也时有发生。

三、租赁公司租车抵押借钱。汽车租赁公司的兴起,也为日常生活中发生长期占有陌生人重要动产(汽车)情形创造了条件。在案件办理中,该院发现,受害人往往对于汽车登记的确认更不严谨,认为占有汽车实物,不会有财产受损的隐患,且犯罪嫌疑人起初均无还款打算,对利息高低任凭对方叫价。受害者起初趋于利益考虑也会极力促成借款,忽略是否犯罪嫌疑人是否拥有车辆的所有凭证。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