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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都是朋友,我也不好拒绝……”
2021-08-30 15:33:00  来源:泗阳检察

  “都是朋友,他非要开车我也不好拒绝……”聚餐后因抹不开面子,将车借与饮酒的朋友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8月,陈某同吴某、梅某等4人在泗阳县大本钟附近一饭店小聚,几位好友共饮白酒2瓶,把酒言欢,气氛愉悦。酒足饭饱后,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已经醉酒的吴某、梅某沿泗阳县众兴街道俞杨路由北向南行驶。

  车辆行驶约200米后,吴某提出要驾车。

  “我的意思是找个地方停车,然后打车各自回家,酒后不能开车……可老吴偏是不听,就要开……大家都是朋友,他非要开,抹不开面子……”

  后被告人陈某把车靠边停下,从驾驶室出来和吴某互换了位置,换过位置后,陈某坐到后排休息,吴某开车沿淮海路往东行驶。途中,陈某感觉口渴,便从车里拿出一罐500ml装的青岛啤酒喝了起来。

  半小时后,吴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众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侧时撞到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驾驶员吴某、同乘人梅某则逃离了现场。

  “看前面有一起交通事故,车子好像是陈某的,我下去看看……”事故发生后不久,陈某的朋友严某恰好路过,便停车走到陈某旁边。

  “大中午的天怪热,我去买瓶水给你喝。”严某说道。

  “不用,我车里有,我去拿。”于是陈某便从车里拿了一瓶王老吉和一罐啤酒,并将王老吉递给了严某,自己则又喝了一罐啤酒。

  后民警将吴某、梅某追回,现场对陈某、吴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检测结果为202mg/100mg,吴某呼气检测结果为245mg/100mg。后对二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在两人各自驾驶行程中均处于醉酒状态。

  后案件移交到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青的对该案审查认为,陈某在明知吴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吴某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陈某与吴某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且陈某本身就存在醉酒短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虽辩解被民警查获前又饮酒,但此行为并不影响对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的认定。考虑到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并赔偿了被害人颜某的经济损失,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陈某在明知吴某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吴某驾驶,此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陈某提出的被民警查获前又饮酒的行为,我们会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承办检察官赵青说道。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两人诉至法院。近日,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两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