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朋友聚餐喝酒后,车主不但酒后驾车,还中途将车借与饮酒的朋友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借车人与醉驾人均获刑罚。
2020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同吴某、梅某等4人在泗阳县众兴街道大本钟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几人共饮白酒2瓶。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已经醉酒的吴某、梅某沿泗阳县众兴街道俞杨路由北向南行驶约200米后,此时吴某要求驾车。被告人陈某明知吴某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吴某驾驶,自己则坐在车辆后排。半小时后,吴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众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侧时撞到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吴某下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追回。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在两人各自驾驶行程中,均处于醉酒状态。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陈某和吴某一同饮酒,陈某在明知吴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状态中的吴某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陈某与吴某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且陈某本就有酒后驾车行为,车主陈某与吴某均涉嫌危险驾驶罪。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两人诉至法院。
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两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赵青的,周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