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来里面玩一玩?”一家小超市内,男老板对着在挑选饮料的顾客说道。
“玩什么?”听到这话的顾客顿时起了好奇心,踱着步子往里走,发现超市的偏僻角落处,摆放着一台老虎机和小鱼机。
“我们这投硬币就能玩。”一些顾客经不住老板的诱惑,现场就会选择兑换硬币,投入到游戏中……
2021年11月,葛某某为了多赚点“外快”,征得陈某某同意后,在陈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共同经营的超市内放置了老虎机、小鱼赌博机各一台,并约定利润双方五五分成。每当顾客在超市内挑选物品时,陈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就会建议他们玩一玩两台机器。
近一年时间里,陈某某与张某某为参赌人员兑换硬币25000余元,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葛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合谋非法获利共计48000余元。
2021年年底,在办理付某某等人赌博案中,公安局发现葛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2021年相继投案。
2023年4月25日,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张小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开设赌场罪】
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是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赌场的场所位置、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