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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书屋第⑥课|杨永: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范围
2022-02-23 18:33:00  来源:泗阳检察

  啥?单位还能犯罪?

  2月21日下午,泗阳县检察院组织开展泗水书屋第六课,本次主讲的题目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范围》,由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杨永结合办案实际,帮助刑检部门各位干警“答疑解惑”。本次讲堂,杨永检察官围绕单位犯罪的概念、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授课,在授课过程中,大家结合办案实践各抒己见,提出自己有疑问的地方进行学术探讨。

  提问

  Q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判断体现出单位意志?

  杨永: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看单位所做出的决定是否是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二是分析犯罪行为与公司业务所需之间的紧张程度,必须是公司最急迫不得已的行为;三是要分析犯罪所得利益是否为公司所有。

  Q

  对单位不起诉的话,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杨永:对单位不起诉只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处理犯罪过程中行使检察权进行案件办理的手段和过程,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对单位犯罪不起诉不能当然的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对这些自然人要按照他们的具体行为做出处理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感悟

  葛凌

  通过今天学习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理,让我联想到了好几个自己承办关于单位人员中主从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处理,这其中既有办案实践中的认同,也有很多待解决的疑问得到了解释。

  曹燕

  听了杨永检察官的讲课收获颇丰,一个小时的学习研讨让我对单位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内容贴合我们工作实际,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其他干警的发言也是精彩纷呈,回来后又查看法条、查阅书籍,在裁判文书网上看相关判例,来加深学习的印象,对于我们新人来讲,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才能走的更远。

  点评

  刘光耀

  本次杨永的授课一是讲的详细,通过法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各个方面,对单位犯罪进行深入的讲解。二是讲的透彻,大家能够结合自己的办案实际,提出疑问,共同探讨。三是讲的精彩。结合司法实务,通过案件讨论的形式,让每个人都充分参与到我们泗水书屋的授课当中。

  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范围

  一

  刑法条文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概念

  最高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979年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1987年《海关法》首次在立法上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单位犯走私罪的刑事责任。1997刑法增设了单位犯罪及处罚原则。

  (二)构成要件

  1、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单位中的某个人以个人名义擅自作出的决定;

  2、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三)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犯罪工具】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归内设机构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违法所得归总部所有的,则总部是适格主体。

  【盗用冒用】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三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处罚原则

  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基本双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特殊双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XXX主刑罚。

  (二)处罚对象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

  2、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人员,可以是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包括聘任人员、雇佣人员)

  以上涉案人员,以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分别量刑。

  (三)单位共犯的处罚

  2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主从犯。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