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搞钱”的经理阿峰,遇见了有相同“志向”的科长阿明。达成一致的阿峰和阿明,开始了合作“搞钱”之路。
2020年 3月以来,经理阿峰伙同下属阿明多次私接加盟商、区域经理等人订单,并对私接订单进行排料和生产,完成后通过快递寄给各地加盟商,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
2020年12月,公司在审计时收到举报,有人私接订单。于是顺藤摸瓜发现了阿峰和阿明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接单生产的事实,后被害单位授权委托工作人员报案。
2021年2月,阿峰和阿明被抓获归案,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明,阿峰、阿明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主犯阿峰、从犯阿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阿峰、阿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害单位获得退赔款26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明退缴4万余元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阿明的行为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泗阳县检察院以阿峰、阿明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泗阳检察院通过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堵塞制度、机制漏洞;向被害企业员工提供自我完善、自我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建议,确保不触碰刑事底线。
2021年7月,法院判决阿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阿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