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开车的阿峰,总想着搞点钱发家致富。2020年11月的一天,阿峰主动找到老板阿明,打听是否有赚钱的好路子。阿明告诉他,准备点银行卡给自己用用,会定时付佣金给阿峰。
办个卡就有钱赚,阿明真是好老板!
听闻办卡就能赚钱,阿峰激动不已,第二天便照着老板的要求,在多家银行办了7张银行卡交给阿明。阿明也按照之前的承诺,转账后给阿峰发红包,作为帮他办卡和转账的好处费。
起初的几个月,每个月自己能够收到200元左右的红包转账,阿峰乐在其中。觉得也不费什么事,还能赚到“烟钱”,心里还很开心,殊不知一张法网正在向他靠近……
收取资金400万,从中获利700元
阿明告诉阿峰,自己也是帮着别人网络赌博刷单洗钱,后面公安可能会找上门。了解情况的阿峰不以为然,继续协助阿明刷单,直至银行卡被冻结后,公安机关找上了阿峰。
经查,阿峰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7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跑分”并从中牟利,共计收取资金合计400余万元,阿峰从中获利700元。
“他在工地上开车,我给他的工资已经很高了,所以刷单就偶尔发个小红包给阿峰,前前后后加起来也就六、七百块钱吧。”
刷单赚钱共判刑,二人关系真“牢”靠
归案后,阿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帮助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阿峰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阿峰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阿峰以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阿明另案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