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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庙会谱》挑选作案地点 海安检察官:人流密集处注意保管好财物
2019-09-30 17:19:00  来源:泗阳检察

  农村的庙会热闹非凡,人流如织。于是,有人瞄准了这个机会干起了坏事。9月17日,海安市检察院对三名在庙会上实施盗窃的3名被告人陈某、尹某、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经过审理,海安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4月,三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出现在海安农村的庙会上,他们就是专挑热闹庙会下手的“庙会大盗”。三人很快盯上了一位骑电动车上衣口袋鼓鼓囊囊的老人。略施小计,互相掩护,三人成功窃得老人口袋中的700元人民币。在此之前的曲塘庙会上,他们也是分工明确,迅速得手,实施盗窃后由陈某驾车逃离。不过这一次,他们的一举一动早已被不远处的民警看在眼里,尹某、陈某某束手就擒,陈某驾车逃窜。仓皇逃走的陈某不日也被抓获归案。

  原来早在两年前,正在行窃的陈某发现了两位同道中人——尹某、陈某某。三人一拍即合,组团干起了盗窃。陈某甚至还购买了《中国庙会谱》一书,书中按照农历时间排列了全国各地庙会的时间和地点,陈某三人便根据该《会谱》确定每次的“活动地点”。

  陈某、尹某、陈某某都有多次盗窃前科,数次“进宫”仍不思悔改,他们的行为给热闹的庙会抹上了一抹阴影。经过检察机关审查,陈某、尹某、陈某某于4月7日、13日两天,在海安曲塘、古贲两集市连续盗窃两次,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198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上他们均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当庭予以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如今农村也有超市了,去城里购物坐班车也很方便,东西应有尽有,但农村“庙会”依然根植于老百姓的心中,“庙会”已然成为一方村民一年一度亲朋好友聚会和买卖商品的日子。检察官在这里提醒,由于庙会来往的人流量大,一定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谨防遗失被盗。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