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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不便挪车引发斗殴 沛县检察官:言语激化矛盾,动手触犯法律
2019-09-30 17:17:00  来源:泗阳检察

  2016年11月的某天,徐某某把车停到加油站后喊着朋友到加油站北小吃铺吃饭。吃饭的时候徐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大约下午两点钟吃完的饭。

  饭后,徐某某去加油站加油,正在加油的时候从北向南驶来一辆货车,因为路西超市门口有卖东西的,显得路很窄,货车驾驶员认为徐某某挡了他的路,就让徐某某挪车,因为徐某某正在加油就没有挪。货车驾驶员骂骂咧咧从另外一边慢慢的开过去了。徐某某加完油开车走了有一百米左右把车停下来,他越想越生气,就想问问货车驾驶员为什么骂人,后来双方发生了争执,两人打起来了。

  后来有人报了警,过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民警带徐某某到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余mg/lOOml,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以上案例中双方均有过错,沟通不畅就说脏话发泄不满情绪只会激化矛盾。尤其徐某某酒后驾车,在酒精的刺激下与人发生争执,最后双方打了起来,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触犯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