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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利用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获刑
2018-05-21 21:40:00  来源: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度15件优秀案例,案例注重解决审判疑难问题,在打击新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合同解除权行使、地下车位租赁、股权转让等方面对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在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例中,被告人付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17日,向朱某某、周某贩卖存有大量疑似淫秽视频文件的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一组,后朱某某、周某均通过该账号和密码观看和下载云盘内的多个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付某某共获利260元。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657个,均为淫秽物品。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已退缴违法所得260元,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将含有675个淫秽视频文件的网络云盘贩卖给周某、朱某某等二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0元的事实。

  “云盘是互联网一种网络存储工具,是互联网云技术的产物,它通过互联网为使用者提供信息储存、读取、下载等服务,其具有安全稳定、海量存储及好友共享等特点,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其本质而言与磁盘、光盘等传统存储工具无异。在既往办理的以光盘、录像带为载体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一个光盘或录像带中储存有多个内容独立的淫秽视频的情况,但均未对此种情形加以区分,均已贩卖光盘或录像带的数量为认定犯罪情节的标准。”和平区法院刑庭法官苏博群分析称,此案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的云盘在存储淫秽物品的功能上与传统的光盘、录像带相同,故在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时,亦应以淫秽物品的载体——云盘的数量为准。

  本案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的云盘中包含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虽多,但这个视频文件显然不能与司法解释中所定义的有独立载体的视频文件相等同,且一个云盘仅贩卖给一个买受者,云盘内的淫秽视频文件仅有该买受者观看,故其传播的范围相对较小,其所损害的社会风化范围及可能由此引发次生犯罪的概率亦较小,且被告人付某某非法获利较少,故其犯罪情节较轻,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苏博群说,考虑到云盘具有海量存储的特点,其中含有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大,故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传统的淫秽光盘、淫秽录像带要大,故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悔过,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和平区法院依法判决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