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国家林业局令第四十六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行政处罚……”近日,在泗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的推动下,该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狩猎的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违法当事人裴某通过架设粘网、播放鸟类叫声吸引小鸟入网的方式,捕获黑尾蜡嘴雀37只、黑雀子34只,在售卖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同年7月,泗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裴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判决生效后,该院民行部门发现,虽然裴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自然资源的破坏和公共利益的损失没有得到有效补偿,且具有监管责任的林业主管部门一直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存在行政不作为,遂向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会办,最终以裴某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裴某处以罚款213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承诺将进一步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