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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2019-01-04 11:31:00  来源: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院在走访中发现,你局于2018年8月9日经投诉举报对陈某某实际经营的卤菜摊点进行检查,现场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经鉴定,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的熟制猪头肉内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值≤30(mg/kg)的标准。

  我院认为,涉案人陈某某、刘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中办发〔2011〕8号、国办发〔2012〕51号和《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建议你单位将本案移送至泗阳县公安局,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我院。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