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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 察 建 议 书泗检未检建〔2018〕7号
2019-01-04 11:50:00  来源: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泗检未检建〔20187

 

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日,本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王某某、许某某聚众斗殴案中发现,你县部分未成年人进入KTV等娱乐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打工或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受娱乐场所“犯罪亚文化”影响,继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证人周某某等人,是“大魔王”“小仙女”等小团体成员,在沭阳步行街英皇国际、流金岁月、欢乐谷等KTV从事陪酒工作。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上述案件反映你县部分娱乐场所还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非法雇佣未成年员工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或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日常巡查。规范巡查制度,坚持经常性巡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严厉查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二是加强信息沟通。与公安、人社局加强娱乐场所的信息共享互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

三是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者专题教育,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守法经营。

请你局在收到本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函复我院。

 

 

2018629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