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泗阳县检察院组织开展泗水书屋第40期课堂。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赵青的从一起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案件入手,围绕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形态及主从犯认定、倒卖文物的认定及处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注意的要点等四个方面,讲解在办理盗墓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
一、倒卖文物的认定及处理
倒卖文物中如何综合认定涉案人员的“以牟利为目的”?
1.营业执照中未明确记载犯罪嫌疑人经营的店铺或者持有的收藏证书范围有青铜器。
2.在非文物交易场所、非文物交易时间,使用现金支付。
3.其购买文物的方式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的4种取得文物的方式。
二、盗墓案件办案要点提示
1.什么是建设控制地带?
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保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犯罪对象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因行为人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认识不清,而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盗掘,从而未能实现古文化遗址的犯罪目的的,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未遂)。故,在办理此类盗墓案件中,首先要对涉案人盗掘地点进行定位,判断盗掘行为是否处于建设控制地带。
2.对“多次”的理解
一般是三次即为多次,但对是否构成加重情节上应从严把握。
例:对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每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客观分析、认定,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实施抢劫、对同一居民楼的多户人家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被告人出于同一个犯意,针对同一古墓葬连续分次盗掘的,如果每次盗掘时间不长,不宜认定为“多次”。
3.对《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盗掘未遂,应当分情况分别处理。
4.对盗窃珍贵文物的认定
并不是在私自挖掘古墓葬时挖掘到了珍贵文物,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情节,同样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具有盗窃珍贵文物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基于对所盗掘古墓葬价值一定认识基础上的相对明确的故意,至少应当是一种不确定的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