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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也应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21-06-30 09:41:00  来源:泗阳检察

  

  作者:杨永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涉单位犯罪案件尤其是涉经济类单位犯罪案件过程中,常会遇到犯罪嫌疑单位系普通合伙企业,这些普通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否定者认为,我国刑法主要是规制个人犯罪,但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和个人具有相当主体资格的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常常也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于是修法时将这些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来认定。似乎从立法愿意上看,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当特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笔者认为,不能仅从民法角度否认普通合伙制企业具有法人组织性质,就顺理成章地认为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资格。无论从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属性特征看,还是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文上看,该类企业都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一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决策的作出有整体性特征,能够独立地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管理和行动,合伙事务也有特定的执行人。二是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或其他资产以及企业的收益都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明显的界限,未经企业清算,任何合伙人都不得分配企业资产。三是有独立的对外法律责任。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的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享有利益,承担责任。四是实践中,市场管理部门也是将普通合伙企业当作独立的法人进行管理的。比如在颁发《合伙企业经营执照》时,税务部门是将其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管理,企业设立独立的纳税账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有统一的工商注册代码,这些都明显区别于作为合伙人的个人。因此,普通合伙企业在市场中是作为独立的单位接受管理。根据以上分析,既然该类企业实质上具有独立的个体资质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独立地参与市场经营,独立地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独立地享有权利、独立地承担义务,就应当赋予其市场人格资质,承认其本质上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并未将“犯罪单位”的范围仅狭隘地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司法实践活动中,也并未教条地将犯罪单位单一理解为民法上的法人组织,而是突破了民法上的限制,从实质解释的角度将无法人资质的部分组织也认定为单位。如2001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从民法角度看,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理应不该以单位之名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但是,这些分支机构都是有固定的名称、场所、资金、设施及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完全可以独立地承担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完全具备实质上的法人单位资质和能力。从这点规定上看,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并非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然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见是否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并不是刑法上能否认定为犯罪单位的唯一标准。199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地对刑法第三十条中的单位作了解释:所谓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合作乙方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另一方提供场地、厂房、劳务等基础条件,从事特定项目经营的企业。合作各方不采用股份形式,而是依约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合作企业可以依合作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法人,由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活动。其中,不组成法人的合作经营关系实质上就是合伙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就是属于该类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也就当然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该条文中后半部分规定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出现限定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这句话里的法人资格具体修饰的是独资和私营公司,并不是修饰前半局中的合作、合资类企业的。因此,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合作、合资类企业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既然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单位仅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基本具有法人功能的其他企业,当然也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也基于此,2001年最高法的会议纪要将企业的分支机构、内部机构或部门也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20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该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精神:在认定是否为单位犯罪上,要对该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简单依据民法上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来单一地加以认定。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当然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判断是否能成为犯罪单位的适格主体时,不能仅以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唯一的认定方式,因为无论从普通合伙企业的自身属性看,还是从刑法法条及司法解释看,均符合单位犯罪中关于犯罪单位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普通合伙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且犯罪所得归该企业所有,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