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鼓励交通事故后的施救、报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留下还是离开?可能很多当事人都有过这样的纠结。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2017年2月18日,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委托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跟随救护车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在救治后离开。事故发生两天后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2017年3月21日,陈某于家中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再发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离开是为了筹措医药费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证实,徐某离开医院是为筹措医药费,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在事故现场还委托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
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后,徐某履行了救助、报警义务,在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后,为筹措医药费而离开,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且当时事故危害结果处于待定状态,事故现场未遭破坏,徐某离开行为没有妨害公安机关对事故的查处。因此,徐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据此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中,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观察疏忽,被害人陈某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过错责任程度相当;徐某无证驾驶车辆、陈某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虽均有过错,但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陈某均有过错行为,责任相当,二人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不强人所难
为筹措医药费而离开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鼓励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以及查清事故责任便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交通肇事逃逸不能简单通过行为人在事发后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来确定,还应结合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前有无采取相应措施、履行相应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原因、归案时间间隔等因素,综合评判其行为。对于履行救助、报警义务,为筹措医药费而离开,并能在合理时间内归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救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不仅是司机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积极有效的救人方式。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任何公民都应当积极救助伤者,协助保护事故现场。法律为鼓励公民在事故发生后救助伤者、保护现场,规定了对逃逸的加重处罚。作为肇事司机,绝不会因履行了法定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