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谁的钱包落在这里?”2023年1月29日下午,陈某某在一家门市门口捡到一个钱包,原地等候一会并无人认领。
陈某打开钱包发现,包内有十几张银行卡,还有一张写着密码的小纸条。四下张望发现无人关注,陈某心生贪念,将钱包揣进了自己的口袋,并去自动取款机内,取走了一张卡里的6800元钱。
与此同时,正在焦急找钱包的被害人收到了一条取款短信,遂立即报警。
两天后,陈某某再次拿着钱包内的卡到自助取款机取款,被警方当场抓获。第二天,陈某某主动将自己的违法所得6800元全数退还被害人。
7月4日,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移送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该案审查期间,陈某某多次向检察官表示,自己因一时糊涂酿成苦果,十分后悔。考虑到陈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犯罪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积极退赔退赃,且无前科劣迹,7月20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钱包后及时归还失主,既是对他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同时为了财产的安全,建议大家注意密码的保管,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遇银行卡丢失,请及时联系银行挂失,如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请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