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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数罪并罚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人生路上没有“捷径”
2019-09-30 17:09:00  来源:泗阳检察

  案情介绍

  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竟然打起了招摇撞骗的主意,最终难逃法网,受到刑事追责。2018年7月至8月,吴晓明冒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伙同他人以帮助被害人介绍、索要欠款为名,骗取人民币2万余元,吴晓明分得1万元。

  此外,吴晓明还伪造多份国家机关公文和相关证件。案发后,吴晓明由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元,取得谅解。2019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晓明涉嫌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于2019年6月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鼓楼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吴晓明有期徒刑一年,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吴晓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编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晓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摇撞骗,还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说到底还是贪欲在作祟,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谋取不法利益,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吴晓明的案件警示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切勿妄图走捷径,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除了公家机关公文、证件外、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以及伪造、编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证件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