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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不料致人轻伤 沛县检察官:好心好意要注意用对方式
2019-04-30 16:26:00  来源:泗阳检察

  2017年11月某日,张某某中午在栖山镇**饭店吃饭,看见汪某某要在店旁边的巷口里小便,张某某就说这不是厕所,大白天的你找个厕所好不好?汪某某说话带着脏字表示自己想在哪方便就在哪方便,不关别人的事。

  张某某说他怎么还骂人,汪某某说张某某骂你怎么了,还揍你呢。说完就用拳头打张某某嘴上了,把张某某嘴打流血了,后来又打张某某头上一拳。张某某还手打汪某某,张某某用拳头打汪某某头部一拳,第二拳打汪某某身上了,张某某把汪某某打倒了。

  龚某某看见张某某出血了就把张某某拉医院了。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左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事情发生以后张某某就去找朋友去汪某某家谈过两次,但是他要太多钱了,张某某没有那么多钱,张某某愿意接受法律处理。

  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元左右,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付清。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出于公德心去维护公共秩序,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举动,可是张某某的行为既有故意伤人的主观想法,也有相对应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所以法院作出了应有的刑罚。在维护公众利益的时候,要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维护,而不是以违法收场。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