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原做汽车租赁生意的王高祥,看到了投资理财的商机,想着可以向民间融资,将资金贷出给需要的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便成立了徐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并以投资汽车租赁公司、酒店等名义,采取口口相传、LED屏打广告等方式,承诺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经审查,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王高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徐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徐州市某处设立办公地点,采取上述方式,共向社会公众33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逃之夭夭。除已返还投资人1800余万元外,造成投资人损失7200余万元。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王高祥在2009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扣除先行羁押折抵的刑期,尚余五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未执行。
综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高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连同前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0000元。
【检察官说法】
2010年左右兴起的民间非法集资,致使至多社会公众亏损严重,到目前为止,还是有类同的社会公众因此而导致财物损失,众多非法集资不外乎以投资实体、招商会议、实地考察等等借口,以高额的返息为诱惑,促使广大群众相信并参与其中,天上不会掉馅饼,“血汗钱”的定义在于付出辛劳赚取的钱才牢靠,高回报的背后往往也存在高风险,在此,告诫广大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往往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财物一去不复还,理性理财,拒绝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