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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书屋第二十一课 | 刘李鹏:罪数问题
2022-07-18 18:18:00  来源:泗阳检察

  为切实提高刑检队伍素能和办案质效,7月7日下午,泗水书屋刑检业务专场开课,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李鹏主持学习,刑检部门全体干警参加。

  授课内容

  课上,刘检以《罪数问题》为题,重点讲解了罪数的形态、认定的一般原理、罪数认定的原则、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及处理等方面。在谈到实践问题中的争议问题时,刘检以具体鲜活的案例,深入浅出阐释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考量罪数处理,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

  问题解答

  question

  1. 认定罪数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1)充分评价。系罪数评价中一项根本原则,目的是使罪与刑达成平衡。

  (2)禁止重复评价。

  (3)不可罚行为不评价。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法律不处罚这种事后行为。

  2. 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抢劫他人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数罪?

  【案例分析】 夏某等抢劫案

  被告人夏某、汪某、曹某(另案处理)等三人为贪图钱财,由曹某提议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方法敲诈女青年王某的钱财。三人事先踩点,并分工明确。当王某回至住处时,夏某与汪某抢夺王的背包,并持刀顶住王的颈部,捆绑王某的手脚,抢走王某钱包和手机。后曹某用此钱购买照相机,并由汪某、夏某拍摄王的裸照28张,要求王某以每张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赎回。后夏某、汪某先后两次将敲诈信及7张王的裸照塞入王某室内。

  后夏某伙同曹某等人携带王某的裸照21张,准备敲诈王时,夏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夏某到案后提供汪某的重要线索。当晚,汪亦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又强行拍摄裸照并以此为要挟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均为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分析及意见

  被告人先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行为当中又产生了暴力取财的故意,继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被告人的所有行为分属于敲诈勒索、抢劫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且不重合、交叉,应当以两罪定罪。

  3. 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他罪的,应当如何定罪?

  【案例分析】 郭某盗窃案

  2014年7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郭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至该地多处移动公司基站机房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盗走机房内连接室内蓄电池的铜线,后将铜线卖到废品收购站,共得销赃款374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210元,被损坏的防盗门及其他物品价值1071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分析及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这里对于一罪和数罪的认定做了明确规定,问题是如何判定两罪中何者为重罪。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分别衡量两罪可能判处的宣告刑。如本案,盗窃数额是14000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0000余元。虽然两罪均在相同的法定刑档次量刑,但从入罪标准比较,盗窃罪入罪条件更低,司法实务中量刑更重,故认定为盗窃罪是妥当的。

  “刑检业务专场”是提升办案质效、增强队伍素能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泗阳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以“百日攻坚战”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泗水书屋课堂学习活动,以“攻”在百日、“功”在长久的决心,时刻紧绷案件质量这根“弦”,牢牢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

  编辑: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