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4日下午,泗阳县检察院开展泗水书屋第71课活动,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红雨以《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审查与问题研究》为题,结合日常办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从电子证据及分类、电子证据的特点、基于电子证据特点的收集要求三个方面开展授课。刑检部门全体干警参加。
刘红雨检察官讲述了电子证据的起源、电子证据的特点、分类、电子证据审查的注意点与关键点以及常见的电子证据违法情形。最后,结合日常办案经历,从三个方面分享了办案中电子证据审查的经验:
一是证据的真实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也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相关电子证据保持或记录了所涉案件事实的原貌,没有被篡改、污染甚至伪造,真实反映了相关案件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的基础。
二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相关电子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合法,包含取证的方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等。取证的方式合法,即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形式合法,即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大证据范围,不得超出该类范围,否则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证据的关联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电子证据,必须与相关案件存在关联,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材料不能证明相关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发展和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