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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01-04 14:09:00  来源:

  ——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克涛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围绕“三大公诉、三大监督”,即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展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包括对刑罚执行、刑事监管、强制措施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目前,县检察院承担了全县250余名在押人员、4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刑事执行监督任务。2017年以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刑事执行关键环节和问题难点,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为“平安泗阳”“法治泗阳”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

  2017年以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收监执行案件办理等多项工作获上级院肯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核位居全市第一。全省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创新研讨会、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场会等多个会议在泗阳召开。

  (一)抓好刑罚交付、变更检察监督。一是紧盯刑罚交付执行。高度重视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专项检察,核查清理出未交付执行案件5件,纠正交付迟延、拒绝收监等问题8人次。如在李某某收监执行监督案中,因其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致无法执行,我院联合民政、公安将其未成年子女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顺利完成收监执行。二是紧盯刑罚执行变更。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罪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极易引发司法腐败问题。我院将刑罚执行变更列为监督重点,坚持“每案必介入、每案必核查”,加强行政奖惩、病情鉴定的事前监督,同步介入刑罚执行变更的提请、审理、裁决等各环节。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28件、收监执行案29件,派员出席庭审、听证57件次,监督并纠正不当情形10件。如办案中发现一社区服刑人员因参与赌博被治安处罚,通过2次检察建议、2次纠正违法,消除与其它部门的认识分歧,成功督促收监执行。

  (二)抓好监管、指居场所检察监督。一是配合做好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派员参加交接班晨会,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讲座、集体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在押人员自觉维护监管秩序。联合开展安全检查30余次,就监管场所安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8份。在公诉服刑人员毕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中,组织100余名在押人员旁听庭审,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二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捕后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请强制措施变更建议被采纳59人次,包括9名外地犯罪嫌疑人,平等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积极督促在押人员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办理的吴某某案获评全省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例。打通在押人员诉求表达渠道,严格落实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受理举报、申诉30次。实时监控监管执法,依法纠正侵害在押人员权益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纠正监管场所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违规使用械具问题,此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三是积极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范检查。通过调取监控、查看材料等方式,全面掌握被监视居住对象人权保障情况,排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违规问题,先后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范检查20余次,纠正各类违规问题12件。

  (三)抓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一是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制度,定期围绕典型问题、活动部署等内容共商研讨。积极参加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大会,开展法制宣讲6次,引导服刑人员彻底改造。今年2月,省检察院社区矫正检查组莅临我县检查,实地考察众兴镇和南刘集乡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工作思路有新意、检察监督有办法。二是督促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办理,会同司法局到司法所联合检查5次,发现不规范问题30余件,纠正社区矫正执行违法违规3件,监督收监执行12人,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0件。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专项活动,促成司法局成立鉴别小组和诊断检查复核小组,梳理出全县暂予监外执行罪犯11名,建议对4名罪犯进行医学检查,确保期满顺利收监执行。

  (四)抓好刑事执行环节的民生检察。一是深入开展禁止令执行监督。围绕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舌安工程”专项活动,在严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突出加强禁止令执行监督。梳理摸排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先后纠正脱管、漏管6人,建议处罚2人、提请收监执行1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纠正6人禁止令判项未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先后被省、市检察院评为优秀纠正违法通知书,禁止令执行监督经验做法被高检院、省检察院推广交流。反映工业盐冒充食用盐流入食品作坊的研判报告,获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二是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退赃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等财产类判项执行难问题,联合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台《财产刑执行与检察工作实施办法》,建立财产刑执行内外协作机制。加强对可能影响财产刑执行的强制措施监督,推动74件财产刑案件立案执行。如在谢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中,督促侦查机关将扣押的1万余元涉案款物移交执行,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该案被省检察院表彰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优秀案件。

  (五)抓好刑事执行检察基础提升。一是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分析办案难题,研判类案风险,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如反映当前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五个方面问题交织导致执结率低的问题建议,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强政法机关联动机制建设,围绕刑事执行监督重点难点,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主动征求协作意见。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出台《禁止令执行协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4份,推动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在县司法局成立全市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室,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法各环节,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常态化。二是加强干警能力建设。扎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着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坚持专业化建设主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小课堂”练兵活动7次,参加专项业务培训10次,办案能力和办案质效日益提升。1名干警在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获评“全省十佳业务标兵”。在全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我院获团体优胜奖,系全市检察机关唯一,2名干警获评“业务标兵”。1名干警在全市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获评先进个人。

  近两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监督不到位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还存有短板,重配合轻监督、重事后轻预防、就案办案等问题仍旧存在。二是协调配合机制有待优化。通报告知机制还不够完善,重要处罚情况了解不及时、掌握不深入,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开展。三是监督能力水平有待提升。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平还不高,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的理念转变还不彻底,干警司法办案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需要。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为契机,继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加强互动推介,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影响。加大跨部门协作配合力度,健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引导,努力将“四个专项”活动部署落到实处。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宣传推介,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宣传介绍刑事执行监督亮点和服务民生扎实举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二)加强重点检察,大力解决刑事执行突出问题。探索监管场所检察新模式,借鉴监狱巡回检察理念,驻所检察与巡回检察并行开展,坚决避免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紧盯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不放松,重点防范纠正思想教育、公益劳动流于形式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再犯罪等问题。继续加大对刑罚交付、变更环节监督力度,协助解决个别实刑罪犯难执行、财产刑判决难落实等问题,防止发生“以权赎身”“花钱出狱”现象。

  (三)加强能力提升,全面保障检察监督规范开展。严格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政法队伍建设要求,优化人员结构,注重人才培育,通过理论教育、业务实训和轮岗锻炼,培养在全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领军型人才。坚持与时俱进,及时转变观念,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质效,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县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本次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履职本领、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建成“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泗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

  相关用语说明

  1.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根据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的常驻派出机构,代表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的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暂时改变刑罚执行方法或场所。

  3.社区矫正: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4.禁止令: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或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无需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6.财产刑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7.“四个专项”活动: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深化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等“四个专项”活动。

  编辑:李娜